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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35pm 27/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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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开讲 | 连锁经营的知识

:黄康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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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行业复业,门市生意慢慢回流。也有不少的老板开始计划连锁扩张。在这里,就跟大家分享关于连锁(Franchise)与许可经营(Licensing)课题。在马来西亚,特许经营和许可受不同的法律管制。

在马来西亚,特许经营是受到《》管制,并由特许经营注册处处长在国内贸易和消费者事务部的管辖范围内进行监管。因此,若将特许经营作为业务扩张的一种方法,则必须遵守该特许经营法案,并且还需要进行(Trademark)注册。

根据法,连锁经营是指与一或多人之间的口头或书面形式的明示或默示合同。值得一提的是,根据马来西亚现行法律或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被连锁特许人也不被视为消费者。

授予使用知识产权权利

连锁特许人(Franchisor)在特许人确定的期限内,授予被连锁特许人(Franchisee)按照连锁特许人确定的连锁特许经营制度经营业务的权利。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拥有的或与特许人有关的商标、商业秘密或任何机密信息或知识产权的权利,这也包括以下情况:任何知识产权的注册用户或被他人许可使用任何知识产权,授予他所拥有的允许被特许人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权利;特许人有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特许经营制度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控制;和作为授予权利的回报,被特许人可能需要支付特定的费用。

在连锁经营业务中,加盟商必须按照连锁经营制度经营业务,通常记录在“运营手册”(OPERATION MANUAL)中。为了确保客户享受相同质量的商品和服务,特许人将对加盟商的业务运营拥有高度的持续控制权。

特许经营法案于1998年推出时,仅禁止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继2012年修订后,类似的禁令现在也适用于特许人。

连锁合约到期前 不可终止合约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在合约到期之前终止连锁合约,除非是该法令下的正当理由。

根据法令,“正当理由”的定义包括被特许人或特许人未能遵守特许经营协议或双方之间的任何其他相关协议的条款,并且未能在指定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该期限不得少于14天。

在特许经营合约,通常会有提及到竞业禁止条款(Non-compete Clause)和限制性契约(Restrictive Covenants),并在协议有效期内强制执行。

违反这些条款,也使受害方有权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能促使其中一方向特许经营登记处投诉的理由。特别要注意的是,违反特许经营法令内所规定的限制性契约即等同于犯法。

合约终止后2年 不能在同个行业竞争

除此之外,该法案明确允许在特许经营合约终止后两年内使用竞业禁止条款(Non-compete Clauses),也意味着被特许人在合约终止后两年不能在同个行业竞争。

“竞业禁止条款”也成了合同法原则的一个例外,这是因为根据合同法原则通常将合同后的贸易限制条款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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