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门市开始营业回,许多门市生意也开始回复生意。也有不少老板开始有计划开始进行连锁扩张。在这里就跟大家分享关于连锁(Franchise)与许可经营(Licen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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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来西亚,特许经营和许可受不同的法律管辖。
其中,特许经营是受到《特许经营法令》管辖,并由特许经营注册处处长在国内贸易和消费者事务部的管辖范围内进行监管。因此,如果将特许经营作为业务扩张的一种方法,则必须遵守该特许经营法案,并且还需要进行商标(Trademark)注册。
根据连锁经营法,连锁经营是指与或多人之间的口头或书面形式的明示或默示合同。
连锁特许人(Franchisor)在特许人确定的期限内,授予被连锁特许人(Franchisee)按照连锁特许人确定的连锁特许经营制度经营业务的权利;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拥有的或与特许人有关的商标、商业秘密或任何机密信息或知识产权的权利,这也包括任何知识产权的注册用户或被他人许可使用任何知识产权,授予他所拥有的允许被特许人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权利;特许人有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特许经营制度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控制;和作为授予权利的回报,被特许人可能需要支付费用。
在连锁经营业务中,加盟商必须按照连锁经营制度经营业务,通常记录在“运营手册”(OPERATI ON MANUAL)中。更重要的是,特许人将对加盟商的业务运营拥有高度的持续控制权,这是为了确保客户享受相同质量的商品和服务。
另一方面,许可经营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私人合同形式,受合同法令管辖;许可经营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安排,此类合同必须准确起草以反映当事人的意图并必须遵守合同法。
与“特许经营”相反,“许可”一词在立法中没有定义。由于没有一项具体的立法来管理或规定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关系应该如何,许可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受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自由协商的实际合同的约束。
在许可协议中,许可人可以授予被许可人销售其商品或服务、使用其商标、标志或配色方案、获得培训和帮助的权利,所有这些都以许可费为交换条件。许可人甚至可能因被许可人使用其知识产权或有权获得被许可人的部分收入或利润而向被许可人征收特许权使用费。然而,与特许经营模式不同,许可人(Licensor)对被许可人(Licensee)如何经营其日常业务的控制要少得多。
在过往案例中,也有许可人通过合约对被许可人进行控制,而导致合约被裁定为违法合约,那是因为只有连锁经营才能对连锁特许人进行管控控制。商家们在进行连锁扩展前,必须真正了解连锁与许可经营的差别,以免卷入法律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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