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亞南27日訊)一名一巡伍長前警員知法犯法,在兩年前涉嫌收取一筆3000令吉賄賂,作為私下釋放一名尼泊爾籍扣留犯的酬勞,結果東窗事發,今日被控上沙亞南地庭面對貪汙罪名,在認罪後被判坐牢1天和罰款6000令吉為沉痛代價。
承審法官拿督阿妮達哈倫在宣讀判詞時指出,34歲的被告S卡比蘭若無法繳付罰款,將需坐牢6個月為替代刑罰。最終,被告選擇繳付罰款,躲過半年的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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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在沙亞南警區總部值勤的被告,被控於2022年12月13日,在巴生加埔一家銀行的其個人戶頭,收取一名47歲的本地男子匯款賄賂,作為私下釋放上述被扣外勞的報酬。
被告行為牴觸刑事法典第165項條文的公職人員不得接受貴重物品或禮物罪名,罪成可面對最高2年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
來自反貪會的本案主控官慕雅茲阿末要求法官做出重判,因被告身為一名警務人員,卻濫用和玷汙其公職收取賄賂。
沒有聘請律師抗辯的卡比蘭,向法官求情輕判時表示,基於在案發後被開除出警隊,他目前沒有一份穩定的工作,日常生活失去固定收入。
根據案情,在沙亞南警區總部集中扣留所值勤的被告,當時恐嚇一名本地男子(行賄者),即該名涉及持械武鬥案的被扣留尼泊爾男子,一旦被控罪名成立會被監禁好幾年,以誘使男子向他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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