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星期出席了一場難忘的國慶日活動,我連同幾名女國州議員和二十多名“無國籍“孩童一起慶祝國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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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熱鬧和溫馨,我卻百感交集。聆聽媽媽分享的孩子經,不是照顧孩子有多累,而是她們為了孩子爭取公民權四處奔波的無助和無奈。
這些媽媽都是持有馬來西亞身分證的馬來西亞人,卻因為她們在海外生下小孩,所以孩子無法被國家承認為馬來西亞人。
這是什麼邏輯?其實高庭去年9月曾裁決,大馬女公民在海外產子可自動獲得公民權,但這項裁決在今年8月被上訴庭推翻。也就是說,大馬女公民與外籍丈夫在海外產子,孩子無權依法成為大馬公民。
上訴庭主要基於聯邦憲法第二部分第二附表闡明“父親”字眼意指生父,這不能含括母親或父母。因此,雖然高庭裁決援引聯邦憲法第14(1)(b)條款,允許大馬女公民在海外出生的孩子自動獲得公民權,並裁定第1(b)條款中“父親”的字眼詮釋必須含括母親;但是在第14(1)(b)條款中的“父親”及其第二附表的相關條款卻明確不能詮釋為包括“母親”。
活動上有媽媽哭訴即使孩子帶回來大馬,並在這國土慢慢長大,但始終等不到一紙公民權,有的甚至因此被拒於學校門外。
我在現場看到媽媽和孩子的互動,滿滿都是不能被取代的母愛,他們揮起手中的國旗,我知道公民權才是這些媽媽和孩子最渴望得到的國慶日禮物!
我們在民主的社會里推崇性別平等,致力提倡在各領域私人界、政府機構,甚至國會和州議會里有更多的女性代表,但是看看這些媽媽,原來我們的國家,連最基本保護母親平等都做不到!
根據聯合國的可持續發展目標(SDG)的第五項,即實現男女平等,並賦予婦女權力,我們得在2030年消除對婦女的各種形式的歧視,我們需採用和通過強化政策及立法,促進兩性平等。當然,我們知道法庭不能修改憲法,不能為了這些媽媽和孩子而擾亂司法公正。
所以是時候了,聯邦政府應該在大選前修憲,讓大馬女公民在海外產子可自動獲得公民權,還這些流著大馬人的血的孩子一個“大馬人”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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