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开讲:刘以柔律师
“钱骡”(Money mule)是银行业用于形容使用银行户头以转移或转运经骗取得来资金的人一种术语。而一般诈骗者会通过钱骡的银行户头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或快速转移从受害者那里窃取的资金到另一个户头或金融渠道,以逃避司法追责。因此,无论“钱骡”有否参与网络犯罪,“钱骡”户头的持有者到最后将成为犯罪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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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促使电子钱包的市场份额越来越大,而相对的,与网络交易或网络金额相关的网络欺诈案也不断激增,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通过社交媒体,如WhatsApp等种种管道提供租赁他人账户的服务,寻找充当转移资金的钱骡。
近日,在法庭有10名男子承认自己当“钱骡”,借出银行户头作为收取约730万令吉骗款的工具,最后,法庭判决每人罚款1000令吉。
这起案件是在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29条文下被提控,一旦罪成,面对的刑法是罚款不超过1000令吉或坐牢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一般上,法院的判决都是给予罚款300至1000令吉之间,没有坐牢。
但是面对不断上升的互联网金融犯罪姿势,我国势必要重整原有法令,以规范银行账户和电子钱包的使用,因为这些日渐猖獗的罪行,已经严重威胁着国人使用互联网的安全性。
目前的法令远远落后于互联网上犯罪分子的诈骗速度,相比原本的法令,使用“钱骡”和其他的网络犯罪活动,必须要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提高原先的罚款金额和监禁年限,甚至禁止在银行再开设账户。一旦惩罚足够严厉,那么要借出银行户头之前,他或她会想到日后的种种生活麻烦而三思。
因此要记得,当有人提议向你支付佣金的时候,要你简单的将钱转移,或存入你的银行账户之时,你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已经充当钱骡。为了安全起见,千万别接受陌生人或来历不明的钱。
江湖水深,处处小心。切记,爱人和银行户头号码一概不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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