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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35pm 27/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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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開講 | 連鎖經營的知識

律師開講:黃康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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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個行業復業,門市生意慢慢迴流。也有不少的老闆開始計劃連鎖擴張。在這裡,就跟大家分享關於連鎖(Franchise)與許可經營(Licensing)課題。在馬來西亞,特許經營和許可受不同的法律管制。

在馬來西亞,特許經營是受到《特許經營法令》管制,並由特許經營註冊處處長在國內貿易和消費者事務部的管轄範圍內進行監管。因此,若將特許經營作為業務擴張的一種方法,則必須遵守該特許經營法案,並且還需要進行商標(Trademark)註冊。

根據連鎖經營法,連鎖經營是指與一或多人之間的口頭或書面形式的明示或默示合同。值得一提的是,根據馬來西亞現行法律或1999年消費者保護法,被連鎖特許人也不被視為消費者。

授予使用知識產權權利

連鎖特許人(Franchisor)在特許人確定的期限內,授予被連鎖特許人(Franchisee)按照連鎖特許人確定的連鎖特許經營制度經營業務的權利。特許人授予被特許人使用特許人擁有的或與特許人有關的商標、商業秘密或任何機密信息或知識產權的權利,這也包括以下情況:任何知識產權的註冊用戶或被他人許可使用任何知識產權,授予他所擁有的允許被特許人使用該知識產權的權利;特許人有權在特許經營期內按照特許經營制度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持續控制;和作為授予權利的回報,被特許人可能需要支付特定的費用。

在連鎖經營業務中,加盟商必須按照連鎖經營制度經營業務,通常記錄在“運營手冊”(OPERATION MANUAL)中。為了確保客戶享受相同質量的商品和服務,特許人將對加盟商的業務運營擁有高度的持續控制權。

特許經營法案於1998年推出時,僅禁止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前終止特許經營協議。繼2012年修訂後,類似的禁令現在也適用於特許人。

連鎖合約到期前 不可終止合約

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一方不得在合約到期之前終止連鎖合約,除非是該法令下的正當理由。

根據法令,“正當理由”的定義包括被特許人或特許人未能遵守特許經營協議或雙方之間的任何其他相關協議的條款,並且未能在指定期限內糾正違約行為,該期限不得少於14天。

在特許經營合約,通常會有提及到競業禁止條款(Non-compete Clause)和限制性契約(Restrictive Covenants),並在協議有效期內強制執行。

違反這些條款,也使受害方有權起訴要求損害賠償,也可能促使其中一方向特許經營登記處投訴的理由。特別要注意的是,違反特許經營法令內所規定的限制性契約即等同於犯法。

合約終止後2年 不能在同個行業競爭

除此之外,該法案明確允許在特許經營合約終止後兩年內使用競業禁止條款(Non-compete Clauses),也意味著被特許人在合約終止後兩年不能在同個行業競爭。

“競業禁止條款”也成了合同法原則的一個例外,這是因為根據合同法原則通常將合同後的貿易限制條款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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