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開講:劉以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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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與離婚法令》裡的條規,有說明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相關組織進行調解,要是調節不成功,就可以基於以下理由向法院申請單方面離婚。而單方面離婚申請是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
1)伴侶有外遇;
2)伴侶有著無法接受、不合理的行為,促使婚姻無法再繼續;
3)伴侶將對方拋棄至少兩年;
4)伴侶已經分居至少兩年。
在現實生活中,空口向法庭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力的,在夫妻分居且沒有第三人和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雙方各執一詞,會導致法庭無法認定或不能同意雙方的分居事實,便不能適用認定雙方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
因此,處於分居狀態的當事人必須留心收集分居期間的證據,最好的方法就是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這些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
1)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工作、學習等的原因並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誌。
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物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2)分房但還是住在一起,算分居嗎?
因為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大多數的夫妻只擁有一個住處,或者無力負擔長期在外單獨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後,各自分灶吃飯。
在一方申請單方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外加夫妻同居是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因此法庭一般更難去判斷。
3)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a)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b) 租賃房子的水費、電費單;
c)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分居的事實;
d)人證。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而且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庭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4)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不會自動解除?
經常遇到有人諮詢說分居兩年後,婚姻關係是不是自動解除了?
分居(別居)滿2年在我國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也是其中一項您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的理由。但是隻要不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雙方的婚姻關係還繼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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