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大選裡面,有很多小細節是普通人沒留意或不瞭解的,只有在親自參與整個過程的競選團隊,抑或是隨著候選人走訪選區的媒體,才有可能瞭解到方方面面的情況。
本屆州選剛開始,蓮花苑的候選人陸續因申請拜票準證一事被選舉官“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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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盟土團黨非巫裔臂膀組織候選人拿督周漢旗在提名日隔天,到安邦太子園巴剎進行拜票時,就被選舉官突擊檢查,發現他並未攜帶拜票準證正本文件。
當時,周漢旗告訴記者,由於他是首次參與競選,他及競選團隊成員對於相關程序都不甚熟悉,因此在申請準證成功後,也沒有第一時間到警局領取,還是在選舉官解釋後才知道,需要一直攜帶著拜票準證的正本,才能夠進行拜票活動。
沒隔幾天,有著8次選舉助選經驗的希盟行動黨候選人遊佳豪,也差點違規。
他到一家茶室展開“咖啡店論壇”後,發現毗鄰茶室也有些人潮,就打算轉場到毗鄰茶室繼續進行演講。
沒想到,隨行的選舉官阻止他們的舉動,指他們並未申請在該茶室舉行“咖啡店論壇”,因此不可以在該處展開演講及拜票。
我向候選人借閱有關拜票準證,只見上面清楚列明,根據1954年選舉罪行法令第24B(3)條文規定,候選人在選舉競選期間,每一次舉辦見面、集會、表演、娛樂活動和露天政治講座,皆須申請準證。
候選人也告訴我,在申請準證時,必須清楚列出活動的完整地址,然後需依照有關地址去進行拜票及相關活動,不能夠越界,十分嚴苛。
據悉,過去在競選期間,候選人只需在舉辦政治集會及講座會才需要申請準證。警方是在去年舉辦第15屆全國大選時,才宣佈統一競選條規,要求所有候選人在競選期間的一切活動,包括沿戶走動(walkabout)拜票,都需要申請準證。
此舉是為了避免候選人在沿街拜票時,突然停下發表政治演說,變成講座形式,而遭到其他政黨作出投訴。
這項條規也讓候選人提高警惕,在進行一切拜票活動時,都會時刻注意自己的行程,避免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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