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是指購房人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的行為,即“借名人”(房屋實際出資人)與“出名人”(有購房資格的人)相約定,“借名人”負責出資,房屋先登記在“出名人”名下,過段時日再將房屋轉移到“借名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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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房屋所有權的轉移需要通過登記完成,因此借名買房時,“借名人”通常會將房屋登記在信任的親朋好友名下。若日後房屋被順利過戶到“借名人”名下,則不會產生糾紛。但如果“出名人”拒絕轉移房屋所有權,“借名人”的權利就會受到損害,糾紛因此產生。
借名買房雖然可使本不具有購房資格的人達成買房目的,但存在諸多法律風險。為防止“竹籃打水一場空”,現對“借名人”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議,以規避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
(一)選擇資信良好的“出名人”
為避免“出名人”陷入訴訟而導致“借名人”出資購買的房屋被查封或執行,在選擇“出名人”時應多方瞭解、悉心調查。
(二)簽訂書面的借名買房合同
為保證“借名人”取得房屋所有權,也為避免質證階段的麻煩,儘可能地簽訂書面合同。如暫時只能達成口頭協議,也應邀請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作為見證人,並儘量保留完整且清晰的錄音證據,待條件成熟時第一時間簽訂書面協議,並在公證處進行公證。
(三)在合同中明確違約責任
為防止“出名人”怠於履行合同,可在書面合同中設立“違約責任”和“合同解除”章節,具體包括幾個方面:一是約定登記障礙消除後,“出名人”有義務及時配合“借名人”完成房屋過戶等手續;二是“出名人”因任何原因違反約定,都應支付高昂違約金,同時註明約定違約金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三是約定如果發生“出名人”擅自處理房屋(含轉讓所有權、設立抵押權等)、因“出名人”的原因導致房屋被查封或執行、在具備過戶條件的情況下拒不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等情況下,“借名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請求“出名人”承擔違約責任。
設立上述違約責任條款與解除合同等事宜,旨在提高“出名人”的違約成本,也敦促其積極履行義務。
(四)保存借名買房的證據
“借名人”在交付購房款後,應妥善保管借名買房合同、出資收據,轉款記錄與購房合同等,另外居住過程中繳納的水費、電費與物業管理費等憑證也應保存,在不能顯名登記的阻礙消除後,應第一時間聯繫“出名人”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手續並保存聯繫記錄。
若“出名人”怠於配合變更手續,可考慮對其提起訴訟,以上材料則作為證據提交。
(五)及時完成過戶登記
當登記條件成熟時,“借名人”應第一時間聯繫“出名人”過戶並保存聯繫記錄,從而使房屋的法律物權和事實物權歸於一體,以達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目的。
借名買房的原因層出不窮,其隱含的法律風險更是多種多樣,“借名人”一著不慎便可能面臨“人財兩空”的局面。對此在這裡分析幾個主要原因下借名買房合同的效力,並將該行為隱藏的法律風險具體化,從而提出針對“借名人”的法律建議,唯有理解法律規範、妥善保管證據、積極使用訴訟手段,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完結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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