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中,有许多夫妻或情侣为了表达双方的忠诚,无论是在结婚前或结婚后都会考虑订立“忠诚协议”,觉得这是为婚姻生活买一份“保险”,好让将来有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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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当所谓的协议约定内容出现时,这份“保险”是否能够被履行,能否让法庭接受为证据,尚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现在就为这个问题,做一些分析,惟真实个案还需要结合案件情况再做具体分析。
离婚协议指的是当事人在自愿情况下,协商离婚时所拟定的条款,其中涉及人身、抚养、家产安排等等,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之体现,然而每当实践起来时,都会经常发生当事人对约定条款产生争议的情形,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通过解释的方法来探讨当事人的真实心态。
现今的法律已经普遍认为,合同解释的,不仅仅是发生争议的合同中使用的语言文字,没有争议的合同文字也同样需要解释。
谨慎处理涉忠诚协议内容
“离婚协议”并不是法律的术语,它指的是夫妻在婚前或者在婚后,签订的互相忠实于对方的合约,而在一方发生出轨时,应当给予对方补偿金或赔偿金。由于理论对忠诚协议效力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因此,法庭在处理涉及忠诚协议的内容时,都会比较小心谨慎。
首先,忠诚协议的本身,是拥有合法夫妻关系的双方,而恋人之间,由于没有订立婚姻关系,却订立以婚姻为前提的协议内容,是违反马来西亚1976年《婚姻及离婚法令》的。
简单来说,恋人之间的忠诚协议,若是建立在当一方不愿意注册婚姻,形成合法夫妻关系时,另一方则是无法依据协议要求承担相关的责任,因此该协议是无效。但若是一对恋人顺利登记结婚,而且协议内容有说明“生效”条件为办理注册时,协议就会生效。
其次,根据我国《婚姻及离婚法令》,夫妻互相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的基本要求。
纵使没有对忠诚协议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若该协议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内容,也在没有涉及违反婚姻自由抑或限制人身权利的情况下,是有效的。
协议需当事人自愿履行
关于夫妻忠实协议,并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尊重。对于夫妻约定若一方出现婚外情,就需要支付高额的经济赔偿,此类协议首先需要当事人自愿履行,他人不得强迫,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签订该协议,大部分法院对此类起诉是不予受理的。
夫妻忠诚协议的出现,恰恰反映出现代婚姻的困境,是现代化进程中整体性精神危机的一个表征,是精神平庸化在两性关系上的表现。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但当代社会浮躁化的情绪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逐渐击碎传统伦理中对于两情相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式的婚姻丰碑,使得婚姻承载本不属于其承载之物。
无可否认,作为感性的个体,人的感情是动态的,但从整个家庭秩序及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各国法律有都规定类似夫妻忠诚的义务条款,显然这种博弈是需要的。
如果说古代是由于纲常伦理、信息闭塞带来的婚姻不自由的限制可以理解,那么当下文明时代没有爱情的物质化婚姻观念被年轻人普遍接受则需反思,这种异化的婚姻观念从它建立之初就无纯真的目的。
愿我们都可以遇到温暖的人,不指责你的狼狈、不嘲笑你的不甘。在兵荒马乱的世界里,彼此支持、分担和陪伴,风雨同舟、互相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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