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開講:黃康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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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私人有限公司對董事需不需要舉行董事會議而感到疑惑。今天我們將討論關於董事會議的必要性以及性質。
2017年大馬企業監管守則(MALAYSIANCOD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2017;MCCG)強調,董事會對公司長期成功的集體責任,併為其利益相關者提供可持續的發展價值。
在私人有限公司,公司的運作都是董事部(Boardof Directors)來管理運作。根據2016年公司法S211,公司的業務和事務應由董事會管理或在董事會的指導下管理。
2016年公司法裡規定,公司的業務應由可以行使公司所有此類權力的董事管理,除非該權力需要通過股東大會授權,否則股東大會制定的任何規則均不得使公司先前的任何行為視為無效。如果沒有制定該規則,董事將是有效的。
2016年公司法令第三個附表裡提到,要求董事會在董事會會議上保存所有的會議記錄。董事可以選出其中一名董事擔任董事長,並決定該董事長的任期。董事長在會議中需要領導董事會會議;確保使董事會能夠有效地履行職責;並且制定董事會議程,確保董事會成員及時獲得完整、準確的信息;還有領導董事會會議和討論。董事會也需要領導董事會在公司建立和監督良好的公司治理實踐。
根據2016年公司法令,公司法令有幾點條例列明公司董事需要再以下特定的情況下召開董事會會議。根據2016年公司法221條例,如果公司董事在與公司的合同或擬議合同中有任何直接或間接利益,他應在董事會會議上聲明該利益的性質。
除此之外,在支付給私人公司董事的費用和福利中,也列明董事會會議的重要性,根據第230條,任何批准支付給私人公司董事的費用和福利,都應該被記錄在董事會議記錄中。
當公司打算進行自願清盤(VoluntaryWindingUp)的時候,董事可以在董事會會議上作出書面償付能力(Solvency)聲明,並聲明董事們的建議,該公司能夠在清盤開始後,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全額清償公司的債務。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2016年公司法令第443條,除非在董事會會議上作出聲該書面償還能力聲明,否則該聲明將被視為無效。
根據2016年公司法令第234條例,如果唯一成員也是公司的董事,並且他與公司簽訂合同,根據第234條,除非合同是書面的,否則公司應確保合同的條款在會議上正式記錄合同訂立後立即持有的董事人數。
總結,董事會在法律要求下,就需要進行董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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