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開講:劉以柔律師
“錢騾”(Money mule)是銀行業用於形容使用銀行戶頭以轉移或轉運經騙取得來資金的人一種術語。而一般詐騙者會通過錢騾的銀行戶頭進行洗錢等犯罪活動,或快速轉移從受害者那裡竊取的資金到另一個戶頭或金融渠道,以逃避司法追責。因此,無論“錢騾”有否參與網絡犯罪,“錢騾”戶頭的持有者到最後將成為犯罪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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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促使電子錢包的市場份額越來越大,而相對的,與網絡交易或網絡金額相關的網絡欺詐案也不斷激增,已經有越來越多的犯罪分子通過社交媒體,如WhatsApp等種種管道提供租賃他人賬戶的服務,尋找充當轉移資金的錢騾。
近日,在法庭有10名男子承認自己當“錢騾”,借出銀行戶頭作為收取約730萬令吉騙款的工具,最後,法庭判決每人罰款1000令吉。
這起案件是在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29條文下被提控,一旦罪成,面對的刑法是罰款不超過1000令吉或坐牢不超過1年或兩者兼施。一般上,法院的判決都是給予罰款300至1000令吉之間,沒有坐牢。
但是面對不斷上升的互聯網金融犯罪姿勢,我國勢必要重整原有法令,以規範銀行賬戶和電子錢包的使用,因為這些日漸猖獗的罪行,已經嚴重威脅著國人使用互聯網的安全性。
目前的法令遠遠落後於互聯網上犯罪分子的詐騙速度,相比原本的法令,使用“錢騾”和其他的網絡犯罪活動,必須要受到更加嚴厲的法律制裁,包括提高原先的罰款金額和監禁年限,甚至禁止在銀行再開設賬戶。一旦懲罰足夠嚴厲,那麼要借出銀行戶頭之前,他或她會想到日後的種種生活麻煩而三思。
因此要記得,當有人提議向你支付佣金的時候,要你簡單的將錢轉移,或存入你的銀行賬戶之時,你可能在不知不覺中已經充當錢騾。為了安全起見,千萬別接受陌生人或來歷不明的錢。
江湖水深,處處小心。切記,愛人和銀行戶頭號碼一概不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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