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不景氣,商家們不是找新財源,就是開始裁員。有些商家也另尋生意管道,有些則翻舊賬尋找一絲希望。
最近有位商家朋友生意週轉有點困難,看了賬目才知道有很多舊賬都沒辦法收回來,有些幾乎已經有幾年,還沒辦法追回來。理由很簡單,以前做生意講的是信用,既然你說會還,我就相信你。現在如夢初醒,才諮詢法律意見看有什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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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欠款的有效期限
在大馬,普遍行商都是會在發票(invoice)或者下單時候註明欠款付清的期限,通常都是為期30天清還欠款。打個比方,商家甲在開了發票,貨品也出了,30天也過了,商家乙也沒有還錢。這就給予了商家甲提出訴訟的理由並向商家乙追討回那筆欠款。
在大馬1953年限制法令(LimitationAct 1953) 裡,任何基於合同衍生的訴訟,需要在6年的時間限制裡,對牴觸方提出訴訟。
也就是說,商家甲在第31天就能對商家乙追討欠款,不過需要在6年內提出訴訟。當這個時間點過了,你就無權追討回你的欠款。這就是爛賬的由來,拖得很久、收不回來的賬。在法律觀點來看,這是合理的期限。債務人確實揹負了法律責任,可是追債人卻遲遲不來跟他追討,這樣的法律責任不可能永無止盡。限制法令可以說是用來懲罰追債人的怠慢,也在同一時間給債務人重新洗牌的機會。
爛賬如何處理?
那是不是真的沒有辦法追討回了呢?當商家們遇到這種情況,不妨考慮發出信函提醒對方。當對方回覆並承認這筆債務或要求分期付款或清還了一部分的債務,那時間限制將會重新啟動,追債人也可以從最後一次清還的日期重新向債務人追討欠款,為期6年。不過,這只是一個視乎債務人的反應才能換來的機會,不是長遠的方案。就算提出訴訟,雖然時間限制重新啟動,律師們也需要解釋為何債務拖了那麼久才開始追討,也會有追不回欠款的風險。
那如果我的貨被騙了,這個算爛賬嗎?
當你的案件有欺詐的情況下,時間限制將會從你發現欺詐的成分時才會開始啟動。打個比方,商家甲在賣給商家乙貨品3個月之後,本打算要提出訴訟可是他才發現商家乙根本不存在,那時間限制將會從發現的當兒才開始啟動。可是如果欺詐方把貨品賣給了第三方,商家是沒有辦法追討該貨品,能追討的對象還是欺詐方罷了。
行走商界的同時,要做義氣子女,也要量力而為。在商也就應該擺出言商的樣子,不然到最後吃虧的終究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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