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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39pm 03/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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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開講 | 連鎖與特許經營的分別

大都会/律师开讲/黄康贤律师/连锁与特许经营的分别

律師開講:黃康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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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馬來西亞,連鎖經營(又稱特許經營)和許可經營受不同的法律管轄。在馬來西亞,連鎖經營是受到“連鎖經營法令”管轄,並由連鎖經營註冊處處長在國內貿易和消費者事務部(KPDNHEP)的管轄範圍內進行監管。

在連鎖經營作為業務擴張的一種方法,就必須遵守該連鎖經營法案,這其中也包括需要進行商標(Trademark)註冊。

在連鎖經營模式中,特許人(Franchisor)將授予被特許人(Franchisee)使用商標的權利和經營業務的既定製度。被特許人將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協議中規定的所有相關費用,例如一次性特許經營費、特許權使用費等。

值得一提的是,特許經營協議應該包含該法令所規定的所有強制性要求,否則特許經營協議將被視為無效。

另一方面,在許可模式中,許可人(Licensor)將授予被許可人(Licensee)在經營業務中使用商標、商業秘密、機密信息等知識產權的權利。被許可人將向許可人支付許可協議中規定的所有相關費用,例如一次性許可費、佣金等。然而,與特許經營模式不同,許可人對被許可人的日常業務運營的控制要少得多。

最重要的是,特許人必須在特許經營註冊處註冊特許經營權(Franchise License),然後才能經營特許經營的業務。在申請特許經營權的過程中,特許人還需要提交一份繁重的文件清單,這包括標準操作流程、特許經營合約、公司架構圖、公司宣傳冊等等。而許可經營一般來說,是無需向任何特定機構註冊許可的。

在特許經營中,務必需要有特許合約(Franchise Agreement)。而許可經營則不是必須需要合約,但是在此我們強烈建立擁有合約以保障彼此的法律權益。在特許經營模式中,特許人將在業務運營之前向被特許人提供培訓。然而,在許可模式中,許可人通常只提供與產品知識相關的培訓和支持。

其中一個常有爭議的是控制權。在特許經營模式中,特許人持續擁有更嚴格的運營控制,以規定加盟商應如何經營特許經營業務。往往特許人會制定一套標準操作流程手冊,並且要求加盟商遵循那套手冊。相比之下,對於許可模式,許可人通常對被許可人應該如何經營業務幾乎沒有或有很少的運營控制權。

在費用方面,在特許經營模式中,被特許人將不斷向特許人支付各種費用,如初始特許經營費、特許權使用費、廣告費等,而在許可模式中,被許可人通常只向許可人支付許可費和佣金。

最後總結,在擴展業務時,選擇特許經營模式或許可模式沒有對錯,這一切都完全取決於您作為企業主的需求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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