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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1:18am 08/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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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開講 | 黃康賢·你不知道的“連鎖”事

近期門市開始營業回,許多門市生意也開始回覆生意。也有不少老闆開始有計劃開始進行連鎖擴張。在這裡就跟大家分享關於連鎖(Franchise)與許可經營(Licen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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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馬來西亞,特許經營和許可受不同的法律管轄。

其中,特許經營是受到《特許經營法令》管轄,並由特許經營註冊處處長在國內貿易和消費者事務部的管轄範圍內進行監管。因此,如果將特許經營作為業務擴張的一種方法,則必須遵守該特許經營法案,並且還需要進行商標(Trademark)註冊。

根據連鎖經營法,連鎖經營是指與或多人之間的口頭或書面形式的明示或默示合同。

連鎖特許人(Franchisor)在特許人確定的期限內,授予被連鎖特許人(Franchisee)按照連鎖特許人確定的連鎖特許經營制度經營業務的權利;特許人授予被特許人使用特許人擁有的或與特許人有關的商標、商業秘密或任何機密信息或知識產權的權利,這也包括任何知識產權的註冊用戶或被他人許可使用任何知識產權,授予他所擁有的允許被特許人使用該知識產權的權利;特許人有權在特許經營期內按照特許經營制度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持續控制;和作為授予權利的回報,被特許人可能需要支付費用。

在連鎖經營業務中,加盟商必須按照連鎖經營制度經營業務,通常記錄在“運營手冊”(OPERATI ON MANUAL)中。更重要的是,特許人將對加盟商的業務運營擁有高度的持續控制權,這是為了確保客戶享受相同質量的商品和服務。

另一方面,許可經營則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私人合同形式,受合同法令管轄;許可經營是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安排,此類合同必須準確起草以反映當事人的意圖並必須遵守合同法。

與“特許經營”相反,“許可”一詞在立法中沒有定義。由於沒有一項具體的立法來管理或規定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的關係應該如何,許可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受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之間自由協商的實際合同的約束。

在許可協議中,許可人可以授予被許可人銷售其商品或服務、使用其商標、標誌或配色方案、獲得培訓和幫助的權利,所有這些都以許可費為交換條件。許可人甚至可能因被許可人使用其知識產權或有權獲得被許可人的部分收入或利潤而向被許可人徵收特許權使用費。然而,與特許經營模式不同,許可人(Licensor)對被許可人(Licensee)如何經營其日常業務的控制要少得多。

在過往案例中,也有許可人通過合約對被許可人進行控制,而導致合約被裁定為違法合約,那是因為只有連鎖經營才能對連鎖特許人進行管控控制。商家們在進行連鎖擴展前,必須真正瞭解連鎖與許可經營的差別,以免捲入法律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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