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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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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丹12日讯)9人涉非法售卖烟花爆竹,日前遭警方扣查,并起获价值1万3060令吉的烟花爆竹。 彭亨州总警长拿督斯里南利披露,彭警察总部执照执法部是于3月28日,派出40名警官在州内展开巡查后的成果。 他说,警方在巡查中,同时在关丹及北根逮捕了9人,年龄介于24至49岁。 “他们因非法售卖烟花而触犯法令,警方援引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调查此案,一旦被控及罪成这,可被判监禁不超过7年或罚款7000令吉,或者两者兼施。” 他昨晚在关丹警区总部,参与“与彭亨总警长开斋”活动的新闻发布会上,如是指出。 另一方面,南利说,从3月28日至本月10日,彭州警方一共接到414项有关开斋节售卖烟花鞭炮的申请,其中340项获批,34项还在审批中。 “警方拒绝了50项申请,当中有些申请者因有前科、未向大马公司委员会(SSM)注册、在不适合的地点销售或囤货量超过储存限额规定而不获批。 他续说,烟花炮竹不允许网络售卖,有部分申请者是因此而被拒。 南利重申,获准销售烟花爆竹,并不代表可以自由销售。 “烟花爆竹的禁令仍然有效,并受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207法令的约束,内政部仅放宽批准配合节日期间进口、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的政策。” 他也提醒大众,政府解禁允许民众在开斋佳节期间燃放爆竹及烟花,惟只能在佳节首日开始的30天内进行,同时必须遵守当局立下的安全准则。 另外,截至目前,彭州警方没有接获燃放鞭炮和烟花导致的事故报告。 “彭亨还没有出现类似邻州,玩爆竹导致事故的事件,无论如何,我们劝告人们在燃烧烟花爆竹时务必小心。” 他说,燃放违禁烟花爆竹者会在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3(5)条文下被对付,可被判监最高1个月或罚款至100令吉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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