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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毒

(麻坡25日讯)48岁的华裔男子今日在麻坡高庭承认于去年在峇株巴辖永平的住家拥有218.05克甲基安非他命及0.45克硝甲西泮毒品,2罪齐发,共被判坐牢15年及打鞭10下。 与男被告一起被控的妻子周凤萍(51岁,译音)则在控方临时撤消控状后,当庭获释,休庭后在家人陪同下快速步离法庭。 男被告许贵强(48岁,译音)原本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贩毒)条文下面控,惟控方今日递交一份交替控状,改控被告两项拥毒罪名,被告也俯首认罪。 麻坡高庭司法专员苏莱雅古玛宣判男被告第一项控状坐牢13年及打鞭10下;第二项控状则坐牢2年,刑期从2023年2月13日被捕日算起。 法庭也批准被告刑期同步执行,这意味被告只须坐牢13年及打鞭10下。 第一项交替控状指控被告于2023年2月13日下午7时左右,在峇株巴辖永平乌达马花园一间住家,拥有218.05克甲基安非他命,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39A(2)条文下受处罚。 一旦罪成,可被判终身监禁,或坐牢至少5年,以及鞭笞至少10下。 第二项交替控状指控被告拥有0.45克硝甲西泮,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2(2)项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12(3)项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5年。 案情显示,居銮警方根据情报突击峇株巴辖永平一间屋子,当时被告和妻子坐在第三间房间的椅子上。 警方从被告前方的一张桌上起获7包用塑料袋包装的冰毒,重量311.45克及6片锡箔片包装的一粒眠,重约16.77克。 上述毒品被送去新山化验,证实是218.05克甲基安非他命及0.45克硝甲西泮。 警方怀疑上述毒品是由被告所控制,并援引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项条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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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坡29日讯)来自峇株巴辖的娱乐助理员,于5年前在峇株巴辖巴力拉惹一间民宿贩卖178.36克甲基安非他命及76.58克海洛因,今日案件在麻坡高庭下判,由于控方证据不足,被告被判无罪释放。 此外,被告面对两项拥毒的指控,也被判无罪释放。 麻坡高庭法官拿督威拉哈丽嘉在下判时指出,控方的3名主要证人,即伍长、逮捕警官及线人的供词出现矛盾,他们供述所见的事务并不一致,根本无法证明呈堂毒品的真正来处,此外,现场的闭路电视也没有呈堂以佐证证人的供词。 她说,基于辨方成功挑起控方证据的合理疑点,因此,法庭宣判被告无罪释放。 休庭后,被告在庭警陪同下走到庭外,高兴地向辩护律师苏巴玛念拿雅致谢。被告的辩护律师,包括努法丁阿米拉、拿尼桑苏巴玛念及哈苾丽可几。   获无罪释放的被告林华良(译音,55岁)说:“经过5年的羁押和审讯,今日重获自由,我要谢谢律师团为我辩护。” 被告是于2017年7月16日被警方逮捕,控方随后在麻坡高庭以贩卖及拥毒罪名提控被告,同时传召查案警官,伍长、线人及化验师等人出庭供证。 首项控状指出,被告于2017年7月16日下午8时15分,在峇株巴辖巴力拉惹一间民宿贩卖178.36克甲基安非他命及76.58克海洛因,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39B(1)(a)项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39B(2)项条文被判刑。 根据该项法令,若罪名成立,唯一刑罚是判处死刑。 第三项及第四项控状是指他于上述日期、时间、地点拥有6.79克硝甲西泮及0.45克单乙酰吗啡,抵触同一法令12(2)项条文。若罪名成立,可被判不超10万令吉罚款及不超过5年监禁。 案情显示,警方于上述日期、时间到上述地点埋伏,并派出线人与嫌疑人洽商毒品买卖。 经过3小时谈商后,嫌疑人走到民宿外拿来一个包裹,警方人员现身把嫌疑人逮捕,并起获多种毒品。 警方把上述毒品送去新山化验,结果证实毒品的重量分别是178.36克甲基安非他命、76.58克海洛因、6.79克硝甲西泮及0.45克单乙酰吗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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