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25日訊)吉隆坡市政局被疑因敦馬“清一色中文招牌”論而展開商業招牌取締行動,牽起千層浪並引發爭議,當局今日再發聲明,闡明地方政府的商業招牌條例!
吉隆坡市政局在文告中強調,招牌的審批工作是市政局的責任,且商業招牌也屬於綜合執照批准(Kelulusan Lesen Komposit)的一部分,與商業執照一同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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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表示,所有商店的業者必須確保安裝招牌前,先依據《1982年廣告法令(吉隆坡聯邦直轄區)》第5(1)條文申請準證;而取得國家語文局針對視覺效果的核準,也是申請者需提交的文件之一。
文告指出,根據《1982年廣告法令(吉隆坡聯邦直轄區)》及《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所有招牌必須使用馬來文,同時也能使用任何語文,但馬來文字必須處於顯眼位置,且字體必須大過其他語文。
註冊名稱非國文 無需翻譯
“如果相關公司、協會或企業的名稱是在《1956年商業註冊法令》、《1965年公司法令》或《1966年社團註冊法令》下注冊,且名稱中包含非國文詞彙,則無需將這些詞彙翻譯成國文。”
文告提及,市政局今年聯手國家語文局在轄內6個購物中心展開取締行動,並針對違例的場所發出31張違規通告(Notis Kesalahan),主要情況包括相關場所雖持有商業執照,但沒有獲得招牌執照,而市政局有權開出罰單,以及拆除相關招牌。
“另一種情況是,持有合法商業執照及招牌執照,但招牌違反條例,即《1982年廣告法令(吉隆坡聯邦直轄區)》及《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所闡明的國文字體需較其他語文更大。”
文告強調,近日在隆市展開的商業招牌取締行動,旨在確保所有商店的招牌遵守上述2項法令的規定,並與馬來文作為國家/官方語文的立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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