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25日讯)吉隆坡市政局被疑因敦马“清一色中文招牌”论而展开商业招牌取缔行动,牵起千层浪并引发争议,当局今日再发声明,阐明地方政府的商业招牌条例!
吉隆坡市政局在文告中强调,招牌的审批工作是市政局的责任,且商业招牌也属于综合执照批准(Kelulusan Lesen Komposit)的一部分,与商业执照一同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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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表示,所有商店的业者必须确保安装招牌前,先依据《1982年广告法令(吉隆坡联邦直辖区)》第5(1)条文申请准证;而取得国家语文局针对视觉效果的核准,也是申请者需提交的文件之一。
文告指出,根据《1982年广告法令(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及《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所有招牌必须使用马来文,同时也能使用任何语文,但马来文字必须处于显眼位置,且字体必须大过其他语文。
注册名称非国文 无需翻译
“如果相关公司、协会或企业的名称是在《1956年商业注册法令》、《1965年公司法令》或《1966年社团注册法令》下注册,且名称中包含非国文词汇,则无需将这些词汇翻译成国文。”
文告提及,市政局今年联手国家语文局在辖内6个购物中心展开取缔行动,并针对违例的场所发出31张违规通告(Notis Kesalahan),主要情况包括相关场所虽持有商业执照,但没有获得招牌执照,而市政局有权开出罚单,以及拆除相关招牌。
“另一种情况是,持有合法商业执照及招牌执照,但招牌违反条例,即《1982年广告法令(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及《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所阐明的国文字体需较其他语文更大。”
文告强调,近日在隆市展开的商业招牌取缔行动,旨在确保所有商店的招牌遵守上述2项法令的规定,并与马来文作为国家/官方语文的立场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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