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亞南1日訊)掌管雪州地方政府與旅遊事務的行政議員黃瑞林指出,針對牛隻在外遊蕩而釀成意外的問題,州政府將會時時給予監督及採取執法行動,但同時也面對沒有飼主願意站出來承認的情況。
“地方政府在執法上面對問題,尤其是確認誰是涉及的牛隻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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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今日在雪州議會上回答雙溪比力州議員雷健強的口頭提問時,如是表示。
他說,地方政府至今是根據1971年管制牛隻與水牛條例第5(1)條文,對任何任由所畜養的家畜在農場以外四處遊蕩的飼主採取行動,將可能被罰款不超過1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年。
他也說,縣土地局同可以援引國家土地法典第427條文采取行動,涉及者將可面臨罰款高達100令吉。
另外,黃瑞林在附加問題環節時也表示,考慮再檢討現有的法令,或許罰款1000令吉的罰額太低,或許可以提高至5000或1萬令吉。
雷健強:建議置晶片確認身分
雷健強在附加問題時指出,該區已發生兩三宗因牛隻遊蕩造成涉及性命的意外發生,但卻沒有任何人承認是飼主,因而建議州政府不妨考慮為飼養的家畜置放晶片等,以便能夠確保這些動物的身分,當局繼而能夠對涉及者採取行動。
黃瑞林表示,如果可以將舉行工作坊,就此事聯同地方政府及涉及執法單位共同討論,以更妥善地處理這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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