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在馬來西亞土生土長的我們,從小到大對的“Settle”應該不陌生。即使不是自己親身經歷,也不難從身邊的親朋戚友口中聽到,無論發生什麼事,只要錢就可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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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說,即便違法或犯了錯,只要你肯花錢就無往不利了。當然,這一切,都是聽說而已,事實是否真的如此,或是公眾對執法機構或個人的汙衊,則不得而知了。
這是因為,往往大家都是聽說而已,卻不見有人願意挺身而出舉報涉案人士。
但,這其實不難理解。站在違規人士角度,如果可以用小錢抵銷更大數額的罰款或牢獄之災,他們會選擇行賄解決;對執法人員來說,收取了貪汙款項,只要不是滔天大罪,他除了省卻處理違規者文件的麻煩,也順便為自己口袋進賬額外收入。
這是一個雙向選擇,雙方“互惠互利,各取所需”。
即使行賄者是被執法者強迫交付“通融費用”,他們也不敢向相關單位舉報被索貪;貪汙濫權的執法人員也看準這一點,肆無忌憚慢慢地從索貪到勒索的舉動。
就最近發生在KLIA機場的“部長救人”事件,旅遊部長直接點名機場移民廳官員涉及貪汙濫權。
雖然我們時有所聞這樣的事件,但從來沒有任何政府部門或部長正視和關注,直到這次事件,除了公務員組織和部分政黨人士抗議以外,大部分人民都為部長“勇敢”舉動叫好。
所謂一個手掌拍不響,若不是雙方你情我願的情況下,貪汙和賄賂也不會發生。
我們應當嚴厲譴責害群之馬的官員,以威脅和恐嚇手段迫使可能沒有違規犯法的人士交付“通關費”,就猶如機場事件。
反貪舉動,應當從基本做起。如果我們違規犯法,就應該勇於承擔責任,拒絕向執法人員行賄。
只有這樣,才能根治這種貪汙文化的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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