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新年一直是大人小孩引領期盼的大節日,除了可以享受假期以外,還可以很放肆的吃喝玩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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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燃放煙花爆竹更是令許多人十分的期盼的玩意兒。
隨著地方政府發展部長倪可敏宣佈,內閣一致通過合法化燃放煙花爆竹,意味著國人以後不需要“偷偷摸摸”燃放煙花,害怕被執法當局取締。
我國自1995年通過“爆竹及煙花禁令”,禁止人民在任何場合及節日燃放煙花和爆竹。這些年來,縱使在禁令的有效期內,我們仍然看到不少人燃放煙花爆竹。
不僅是華人的大節日,各族節慶包括馬來人的開齋節或印度人的屠妖節,甚至是其他大日子都有人燃放煙花爆竹。這也充分地體現了馬來西亞各族人民在慶祝大節日時的“團結精神”。
過去國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下依然有管道獲取,由此可見我國海關在這方面的執法不力,更可能涉及貪汙舞弊。
如果以禁令實施了近30年來推算,我國在這方面的財務損失可達到過百億令吉的天文數字。多年來失去稅收的當兒,也可能養肥了不少從中中飽私囊的官員。
每一項政策的推行,總免不了會有反對的聲音。民間有人反對說,這會引起安全的隱憂等等,也有人祭出因燃放煙花爆竹造成永久性傷害的受害者,反對政府的這項政策。
我認為,任何事情都有利與弊。舉例交通事故死亡率遠超爆竹煙花事故,難道政府要禁止人民使用交通工具?工地施工意外的發生,是否也可以成為政府禁止發展的理由?
一切都歸咎於政策的推行和執行,必須要有良好的監管,否則再好的政策沒有好好地執行,一切都是空談。
不過,我挺喜歡過一個充滿爆竹聲和煙火璀璨的新年,這樣才夠氣氛!你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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