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馬尾的她有點害羞,身高目測只有155公分,她應該費了不少力氣,才鼓起勇氣來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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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律師,我想問,如果前夫答應要給我每個月1500令吉,但只給了兩個月就沒給了,請問我可以告他嗎?”
“哪一年離婚?”我問。
“2018年。”
“那個1500令吉是孩子的撫養費,還是給你的贍養費?”
“蛤?有分的啊?我也不太清楚。他只是說每個月給我1500令吉罷了。”
OK……
2018年離婚,距離今天約4年,我做了簡單的心算,48個月乘以1500令吉,大概欠了逾7萬令吉。
“我可以做什麼?其實我也沒想要他給什麼,但最近我失業,只能靠副業賺一點錢過生活,有點吃力,才想到跟他討他答應過的錢。”她問。
“你可以先發一封律師函給他,跟他正式追討拖欠的贍養費。看看他會不會自動付給你。”我建議。
“哦……那就聽你的建議,發律師函給他。希望他良心發現,可以給我一點錢。”
“好的。你有帶你的離婚庭令來嗎?給我看看。”
“有。你等等。”她從文件夾裡拿出幾份文件,再慢慢找出離婚庭令,“是這份嗎?”
“是。”我仔細但快速把庭令閱讀一遍。
“咦?”我不經意地發出一聲。
“什麼?”她很緊張地看著我。
“你有讀過這份文件嗎?”我問。
“沒有,律師給我,我就收起來。有什麼問題嗎?”
“你讀讀看。”我翻開第二頁,指著paragraph C。
“律師,什麼意思?”她認真讀,眉頭緊鎖。
“這裡清楚寫著,孩子所有的費用包括教育費、醫療費、生活費都由你一人承擔(ditanggung oleh Pempetisyen Isteri)。”
她張大嘴巴,不敢相信。
“這裡寫著前夫不需要給你贍養費(Tiada sebarang nafkah dituntut oleh Pempetisyen Isteri)。”我再指著paragraph E。
她拿起庭令,一個字一個字默讀。
“這裡完全沒提到他需要給你1500令吉。”
“但是他親口答應的!”她眼眶開始溼潤。
“但文件沒寫,你簽字的時候有問律師嗎?”
“律師是他請的,我不認識。”
“但你有權利要求律師解釋文件內容。”
“前夫說都是我們談好的條件,只是簽字就可以了。我完完全全相信他……所以就簽了。”她反覆翻了庭令,徒勞無功地尋找那條前夫答應付她的1500令吉。
完全沒有。
“那麼,還可以發律師函給他嗎?”
我雙唇緊閉地看著她,法律依據是什麼?
她抽了幾張紙巾,無聲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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