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不景氣的時候,往往會看到很多公司面臨關閉或者倒閉的現象。近期我就有處理到一件公司倒閉的事宜,其中公司最關心的課題,就是公司面臨關閉的時候,應該要怎麼妥善的處理員工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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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大家需要了解,公司關閉或者倒閉時候,員工是會獲得什麼補償。
首先,大馬社險機構(SOCSO) 、僱員公積金局(EPF)和有薪假期必須被支付。同樣的,在公司法第527(e)條文中也說明公司即使是面臨經濟危機,但依舊必須支付所有員工應得的社會保險、公積金以及就業保險。
另外,倘若員工一年內應有的有薪假期沒有被用完,公司也需要支付該員工一定程度的賠償。
除此之外,員工們的薪水也必須優先支付。
在公司倒閉的法律程序上,公司內的所有資產將被賣出去以換取更多的資金來償還公司的債務。償還債務的對象包括股東、債主以及所有受到公司倒閉波及的員工。
在沒有任何法令管制公司清盤時,大家都不知道到底哪一方應該得到公司償還債務的優先權。也因為這種情況,股東們往往先得到賠償,而員工們往往處於弱勢,苦不堪言。
然而公司清盤法令的誕生讓整個局勢明朗化。如今,我國已有了一個優先得到債務償還的排位清單。清盤中的公司在得到資金後必須先償還擔保債券持有者(Secured Creditor)的所有債務,再償還無擔保債券持有者(Unsecured Creditor)的債務。
公司法第527條文說明優先權這回事。將首先得到債務償還的是清算人(Liquidator)和審計師(Auditor)。償還了他們的僱傭費後,公司接下來就會先支付員工們最後一次的薪水和其他賠償,且必須在公司清盤前的4個月內償還完畢。
如果員工的薪水是2000令吉以下,那以上所說的都不能用在此員工的個案中,他們將在勞工法令下得到保障,包括得到其他應有的利益或益處。
在1980年僱傭(終止和解僱福利)條例(Employment‘Termination and Lay-Off Benefits’Regulations 1980)中的第六條文,會根據當時情況說明上述員工如果被裁員,將會得到多少賠償,且不是每人的賠償數額都一樣。
當然,賠償數額將依據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數做出考量而決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員工是自行辭職,退休或因不當行為被辭退的話,該員工將不受勞工法令保護。
但勞工法令保護因公司倒閉而被辭退的員工。如果你的個案不受勞工法令保護,你可以先參考你的員工合約再進行下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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