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开讲:黄康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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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私人有限公司对董事需不需要举行董事会议而感到疑惑。今天我们将讨论关于董事会议的必要性以及性质。
2017年大马企业监管守则(MALAYSIANCOD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2017;MCCG)强调,董事会对公司长期成功的集体责任,并为其利益相关者提供可持续的发展价值。
在私人有限公司,公司的运作都是董事部(Boardof Directors)来管理运作。根据2016年公司法S211,公司的业务和事务应由董事会管理或在董事会的指导下管理。
2016年公司法里规定,公司的业务应由可以行使公司所有此类权力的董事管理,除非该权力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授权,否则股东大会制定的任何规则均不得使公司先前的任何行为视为无效。如果没有制定该规则,董事将是有效的。
2016年公司法令第三个附表里提到,要求董事会在董事会会议上保存所有的会议记录。董事可以选出其中一名董事担任董事长,并决定该董事长的任期。董事长在会议中需要领导董事会会议;确保使董事会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并且制定董事会议程,确保董事会成员及时获得完整、准确的信息;还有领导董事会会议和讨论。董事会也需要领导董事会在公司建立和监督良好的公司治理实践。
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公司法令有几点条例列明公司董事需要再以下特定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2016年公司法221条例,如果公司董事在与公司的合同或拟议合同中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他应在董事会会议上声明该利益的性质。
除此之外,在支付给私人公司董事的费用和福利中,也列明董事会会议的重要性,根据第230条,任何批准支付给私人公司董事的费用和福利,都应该被记录在董事会议记录中。
当公司打算进行自愿清盘(VoluntaryWindingUp)的时候,董事可以在董事会会议上作出书面偿付能力(Solvency)声明,并声明董事们的建议,该公司能够在清盘开始后,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全额清偿公司的债务。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第443条,除非在董事会会议上作出声该书面偿还能力声明,否则该声明将被视为无效。
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第234条例,如果唯一成员也是公司的董事,并且他与公司签订合同,根据第234条,除非合同是书面的,否则公司应确保合同的条款在会议上正式记录合同订立后立即持有的董事人数。
总结,董事会在法律要求下,就需要进行董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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