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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若是發生車禍,雙方在達成共識下,一般都會選擇私了,否則才會到警局報警。
上週,我在路上行駛時和一輛從小路出來的汽車發生碰撞。按照常理,對方無疑是肇禍方。他是個外籍人士,幾番不愉快的談判後,還是選擇私了,交換聯繫方式後,我也向車廠瞭解維修費用,對方卻覺得賠償費用太高而鬧失蹤。
為了安全起見,我隨後也在事發的24小時內到警局報案,併發簡訊告知對方。
無奈的是,對方在事發後至今都沒有前往警局報案,調查警官也說,由於對方是外籍人士,尋找起來頗有難度。這也讓我陷入要自費修理,或向自身保險索賠,還是用至少一個月的時間等待調查報告用以向對方保險公司索賠。
這是否意味著,若是車被撞了,對方置之不理也不報警,是否就可以無需負上責任。另一個情況就是如果對方車輛沒有車險或路稅逾期,同樣也無法向對方的保險公司索賠。
這時候的受害者只能被迫自掏腰包,或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索償維修,但若是調查結果顯示因沒有另一方的說辭而無法判斷車禍的對錯,那將會損失自己的無索賠獎勵(NCD)。
不少車主會說,若是在車禍中涉及的是摩托,哪怕是摩托騎士為肇禍方,但這時候也只能自認倒黴,雖然這番說辭不見得完全正確,但現實中有不少例子都是如此。
明明不是自己的錯,在整個過程中,受害者倍感煩惱,卻還要安慰自己破財擋災。
從這些例子來看,足以證明我國現有的交通法律和保險條規多年來存在極大的漏洞,相關單位必須檢討和修改,而且以更嚴厲的行動來對付車禍後拒絕報案的車主、車險和路稅逾期多時仍非法上路的車主,否則這對其他奉公守法的道路使用者一點都不公平。
不管如何,希望我的愛車可以儘快恢復帥氣模樣,也希望大家做個負責任的道路使用者,大家都小心駕駛,路上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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