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開講:蕭譄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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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破產罷了,你還是可以照常生活。如果需要做生意,可以用你家人的名字。”無意中聽到旁邊大叔們的飯後閒談,心裡不禁打了寒顫,真的那麼容易凌駕於司法程序嗎?
最近也看到一則新聞報道,一名41歲婦女在24歲時宣告破產,直到最近才解除破產狀態。她也概述破產導致的諸多不便。
如果破產者想通過法律漏洞來過日子,需要注意些什麼呢?或許當你收到破產申請時,就應該考慮到以下幾點才做出決定。
■破產者不能做什麼?
一,不能隱瞞及以個人名義擁有任何財產,所有財產將歸於報窮局總監接管並管轄,以方便償還債務。
二,不能提出任何控訴或訴訟(除非是針對自身傷害做出索償),除非得到報窮局總監(Director General of Insolvency)的同意才能進行。
三,不能出國,除非得到報窮局總監的同意,大多數批准的理由都是需到海外求診醫療。
四,不能從事經營任何生意,無論是身為合夥人還是公司董事, 除非得到報窮局總監的同意。
五,不能從事律師、會計師或測量師相關職業。
在法律上,破產者的一切將歸報窮局總監監管,包括你的人身自由。
■破產者需要注意什麼?
當宣告破產時,不代表不需要償還債務。破產者需每6個月向報窮局總監申報收入以及開銷,也就是說部分收入將會交給報窮局總監以用來償還債務。
破產者只能擁有一個銀行戶頭供於薪水收入進賬的用途,若需要更多戶頭,破產者需要向報窮局總監提出申請。
若破產者有意更改現有住處地址或者聯繫方式,也有義務通知報窮局總監。
若破產者有意清還所有債務並與所有債主達成償還協議,報窮局總監需要知道相關協議,避免有偏袒任何一方的嫌疑。
■如何脫離破產狀態?
據大馬1967年破產法令(Insolvency Act 1967)以及2017年的破產修正法案,破產者可以經過兩種方式來脫離窮籍以及破產者的法定地位。
一,通過庭令申請。這種方式需要聘請律師協助入稟法庭,依據不一樣的法令,會有不一樣的效果。
二,自己本身向報窮局總監申請,不過處理程序會比較久,但也會相對的便宜。兩種方式還是需要所有債主的同意才能進行,因為報窮局總監沒有權力自定償還債務的數額。在滿足特定的情況下,破產者還是可以嘗試申請提早結束破產狀態
其實破產者還是可以如常生活,只是多的是你不能做的事。在萬物漲價的這個年代,妥善理財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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