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開講:黃康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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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疫情的洗禮,馬來西亞很多中小型企業家開始希望以比較輕資產的生意模式進行商業拓展。其中最受追棒的輕資產商業模式為特許經營/連鎖模式(Franchise)。
在馬來西亞,若要經營連鎖事業,就首先要了解馬來西亞的特許經營法令。連鎖經營是受到《特許經營法令》管轄,並由特許經營註冊處處長在國內貿易和消費者事務部的管轄範圍內進行監管。因此,如果將特許經營作為業務擴張的一種方法,則必須遵守該特許經營法案,並且還需要進行商標(Trademark)註冊。
馬來西亞2020年特許經營(修正)法(FRANCHISE(AMENDMENT) ACT 2020)於2022年4月28日開始正式生效。我們會在這裡概述該修正法令對連鎖法令的一些變化。
外國特許人須經過2註冊程序
首先,外國特許人(Foreign Franchisor)需要進行特許經營登記。此前,根據特許經營法令,第6條僅要求特許人向特許經營登記處登記其特許經營權。在修訂法案之前,特許經營註冊處(Franchise Registrar)的立場是外國特許人必須根據法案第54條提出申請,而本地特許人則必須根據法案第6條進行註冊。
修正法生效後,將外國特許人也包括在內,這也意味著外國特許人現在必須經過兩步註冊程序,即根據該法的第6條和第54條下進行登記。
其次,修正案也對特許經營註冊期限進行修改。在修正案生效前,一旦特許經營註冊完成,除非特許經營註冊商方面發出書面命令暫停、終止或取消註冊,否則註冊之後是無限期的。而自從特許經營法修訂後,特許經營註冊只在特許經營登記官規定的期限內有效。另外,特許人必須在註冊到期日起前30天內申請續展註冊。
須展示特許經營執照
除此之外,根據修正法,之後的特許經營商都必須要展示特許經營執照。換而言之,無論是,特許人(Franchisor)和被特許人(Franchisee)都需要在營業場所的顯眼位置展示特許經營執照。
此外,針對特許經營協議中的未列入的條款,修正案也有了新的變化。此前,根據法案第18(3)條,如果特許經營協議內,沒有包括該法案第18(2)條所規定的特許經營協議的強制性條款(Mandatory Terms),這將使特許經營協議無效。然而,隨著修正案的生效,該法案第18(3)條現今已經被刪除。取而代之,特許經營協議若沒列入強制性條款,則將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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