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开讲:黄康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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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疫情的洗礼,马来西亚很多中小型企业家开始希望以比较轻资产的生意模式进行商业拓展。其中最受追棒的轻资产商业模式为特许经营/连锁模式(Franchise)。
在马来西亚,若要经营连锁事业,就首先要了解马来西亚的特许经营法令。连锁经营是受到《特许经营法令》管辖,并由特许经营注册处处长在国内贸易和消费者事务部的管辖范围内进行监管。因此,如果将特许经营作为业务扩张的一种方法,则必须遵守该特许经营法案,并且还需要进行商标(Trademark)注册。
马来西亚2020年特许经营(修正)法(FRANCHISE(AMENDMENT) ACT 2020)于2022年4月28日开始正式生效。我们会在这里概述该修正法令对连锁法令的一些变化。
外国特许人须经过2注册程序
首先,外国特许人(Foreign Franchisor)需要进行特许经营登记。此前,根据特许经营法令,第6条仅要求特许人向特许经营登记处登记其特许经营权。在修订法案之前,特许经营注册处(Franchise Registrar)的立场是外国特许人必须根据法案第54条提出申请,而本地特许人则必须根据法案第6条进行注册。
修正法生效后,将外国特许人也包括在内,这也意味着外国特许人现在必须经过两步注册程序,即根据该法的第6条和第54条下进行登记。
其次,修正案也对特许经营注册期限进行修改。在修正案生效前,一旦特许经营注册完成,除非特许经营注册商方面发出书面命令暂停、终止或取消注册,否则注册之后是无限期的。而自从特许经营法修订后,特许经营注册只在特许经营登记官规定的期限内有效。另外,特许人必须在注册到期日起前30天内申请续展注册。
须展示特许经营执照
除此之外,根据修正法,之后的特许经营商都必须要展示特许经营执照。换而言之,无论是,特许人(Franchisor)和被特许人(Franchisee)都需要在营业场所的显眼位置展示特许经营执照。
此外,针对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未列入的条款,修正案也有了新的变化。此前,根据法案第18(3)条,如果特许经营协议内,没有包括该法案第18(2)条所规定的特许经营协议的强制性条款(Mandatory Terms),这将使特许经营协议无效。然而,随着修正案的生效,该法案第18(3)条现今已经被删除。取而代之,特许经营协议若没列入强制性条款,则将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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