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開講:黃康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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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業戰場上,偶爾會遇到一些公司遇到債務危機。而在馬來西亞,2016年公司法令提供3種公司救助機制,可用於救助陷入困境的公司。
根據2016年公司法,公司救助機制包括協議安排(Scheme of Arrangement)、公司自願安排(Corporate Voluntary Arrangement)及司法管理(Judicial Management)。
■司法管理機制
司法管理機制可被描述為法院監督的救助計劃,這使陷入困境的公司可以暫停法律訴訟。通過該計劃,法院可以授權破產從業人員(insolvency practitioner)對財務危機公司的事務、業務和財產進行臨時管理,破產從業人員將試圖與公司債權人達成一項建議,從本質上說是試圖挽救公司或取得比清算更好的結果。
破產從業人員也被稱為司法經理(Judicial manager)。他的主要職責是準備並提交重組計劃,以供債權人批准,並且提出建議,該建議的主要目的是使公司復甦並持續經營,或者努力使公司的資產比清算更有利於債權人的利益。
但是,司法管理並不適用於清算公司、受馬來西亞國家銀行管制的金融機構或指定支付系統的運營商及受資本市場與服務法令2007(CMSA2007)所約束的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的董事或債權人(Creditor)可以向法庭提出司法管理申請。法庭將根據兩個因素進行考慮,包括(一)該公司無法或有可能無法償還其債務;和(二)該命令很可能達到以下一個或多個目的,包括在整個或部分業務持續經營的情況下,公司的生存;如果是比清盤更有利於公司資產的變現;要麼債權人的利益總比清盤要好。
當法庭批准司法管理令時,它將達到幾個效果,包括自動暫停執行令,以維持法律程序180天、重組計劃將在60天內於債權人會議上提出、所需的批准水平是司法經理接受的債權人債權價值的75%;並且一旦批准,提出的建議將對所有債權人具有約束力。
■公司自願安排機制
公司自願安排機制是一種程序,該程序使公司可以向其債權人提出建議,以進行自願安排。
此項機制適用於私人有限公司,並由一名獨立的破產從業者監督,並且向法庭報告建議的可行性。這個制度也是由管理人員主導的重組過程,因此法庭的介入極少,速度很快並且成本也相對低廉。
當公司因未能償還債務而陷入破產危機時,公司自願安排機制也是其中一個快速的公司救助機制。該機制最重要特徵就是能達到暫停執行令的效果,以防止債權人開始進行任何訴訟,或執行任何法律程序,包括在機制制定期間對公司進行清算,直至債權人以及公司股東作出決定。
■協議安排
協議安排(Scheme of Arrangement)方面,根據《2016年公司法》第366條,法院可下令召開公司會議以提出“協議安排機制”,而該機制初衷就是要安排、探討、以及制定公司如何還清未償債務的方案。
如果出席並參加表決的債權人或公司成員的總票數超過75%同意並且贊同所提議的方案,並且在獲得法庭的批准後,該方案就會被視為對公司的債權人、公司成員、清算人(Liquidator)以及公司本身具有約束力。
總結,若公司真遇到債務危機,最好是儘快尋求相關專業人士的協助,以做出最好的安排,並且儘快脫離債務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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