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不叫孕吐(Morning sickness),我的是全天不適(All day sickness)。從早上一直吐到晚上,好辛苦。”她娓娓道出懷孕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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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不說這些,只看到baby很可愛,但媽媽背後所受的煎熬,只有媽媽才知道。有幾次我真的想放棄了,太難受了。” 她真情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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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先生,外面有個客戶想問你幾個問題,可以嗎?” 秘書走進我的房間說。
我剛好有空,走了出去。
“我可以怎樣幫你?” 我露出微笑。
她的兒子坐在她身邊,她有點不好意思開口。
“我想知道我沒有工作或收入不穩定,如果老公跟我爭孩子撫養權,我有勝算嗎?”
哦,撫養權。
我花了幾分鐘簡單解釋關於孩子撫養權的法律原則。
“我什麼都可以失去,就是不可以失去這個孩子。” 她愁眉苦臉地說。
其實即使撫養權判給了父親,你永遠都是孩子的媽媽。但想到以後無法跟孩子一起生活,就很難堅持下去了。
我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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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太太懷孕那天,我倆一起去了婦產科醫院。透過超聲波看到肚子裡小生命的心跳,我差點喜極而泣。當爸爸原來可以那麼開心。
但,我始終不曾體會過十月懷胎的不適,以及自然分娩的終極痛苦。我只能想象。
在鬼門關繞一圈的滋味,只有媽媽才知道。
所以,要是媽媽把孩子帶得好好,我憑什麼去爭呢?
不如這樣,如果無法繼續當夫妻了,那麼就共同撫養孩子(joint custody)。離婚後孩子由媽媽照顧,爸爸在不影響孩子的作息和上課時間情況下,可以自由地探望孩子(可以經常見到爸爸,多好),然後撫養孩子的費用(包括教育費、醫藥費和保險費)由雙方共同承擔。
這樣不是很好嗎?爭什麼呢?
當然,以上只是我的建議。你可以不同意。
如果無法達成共識,那就各自請律師上庭爭取,互揭瘡疤,再交由法官決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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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友,你比較喜歡跟爸爸還是媽媽住?”
你要孩子怎麼回答這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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