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開講:謝瑞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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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介
司法程序中的宣誓概念其實是源自古老的神判概念,隨著時代的發展,現今的宣誓成為一個法規的概念。
馬來西亞如同大多數的共和國,口頭和書面證詞都必須宣誓過。儘管有一些例外的情況,比如未成年小孩的證詞是可以免宣誓的。
此外,馬來西亞宣誓過的書面證詞也很常用於其他的行政目的,比如移民局或內政部。
2.宣誓官的委任
在馬來西亞,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可任命一個人成為宣誓官。制定他們的權限、行為、收取的費用以及其他與宣誓官有關的規則。
3.宣誓官的職責是什麼?
一般來說,宣誓官被授予管理書面證詞(affidavits)的宣誓和接收法定聲明(Statutory Declarations)的權力。
被任命的宣誓官也有權執行以下事項:
(a)確認已婚婦女;
(b)確認擔保人或保釋金;
(c)管理以下事項的宣誓:
(i)保釋理由;
(ii)書面證詞;
(iii)訴訟裡的任何一方的答覆、抗辯、指控或審查;
(iv)證人的審查;
(v)遺囑執行人和管理人(認證和行政程序中);
(vi)任何人在訴訟程序中的事宜;和
(d)接收法定聲明(statutorydeclarations)。
4. 宣誓官職權限制
(a)例如核證副本文件(也稱為CTC文件)不在宣誓官的規定權力範圍內。但這可由執業律師來執行。
(b)基本上,宣誓官必須確保宣誓人理解文件的語言和內容。
(c)最重要的是,在行使權力時,宣誓官若懷疑任何欺騙、欺詐或任何其他非法行為時,可拒絕其服務。
(d)最後,宣誓官也應該在存有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拒絕其服務。
5. 宣誓官相關服務
(a)驗證授權書(Authenticationof Power of Attorney)
宣誓官還有其他法定權力,如根據1949年授權書法令,宣誓官可以在將授權書存入高等法院授權書登記處之前驗證授權書的簽署,而成為有效的授權書。
(b)儘管CTC文件不在宣誓官的規定權力範圍內,但宣誓官可以接受宣誓文件為原件的副本的法定聲明。
(c)法定聲明和書面證詞蓋銷印花稅票
根據1949年印花稅法令第7(4)條,宣誓官還可以在任何法定聲明(Statutory Declaration)和書面證詞(affidavit)上加蓋任何此類印花稅票,然後在印花稅票清楚地標記日期來蓋銷印花稅票。
總之,宣誓管官職雖小,但在司法程序裡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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