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行駛在白蒲大道(LDP),眼前忽然被路旁巨大LED廣告牌燈的一陣炫目白光,給照耀到目眩神迷,令前方視線呈短暫模糊狀態,相信這是不少駕駛人士在途經特定大道路段,有過的不愉快甚至危險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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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科技進步,城市光害問題日益嚴重。廣告商把高車流量大道旁的傳統廣告牌,換上了可不停變換的電子廣告板,除了多元化廣告內容,也可通過多媒體的文字、圖片和影像呈現收吸睛之效;但過度炫目的廣告燈,無論白天黑夜已對駕駛者安全構成了威脅。
我相信,地方政府在批准設立這類LED電子廣告牌之前,肯定有一套清晰的標準和條規,以保障公路使用者安全。
不過,在執行過中,有關當局有否嚴格監督,要求廣告商只能投放低於視力傷害的廣告燈光,則在於施政單位的監管力度,同時視乎廣大市民的公民意識,有否向當局進行投訴和舉報。
不過,我發現到,要一概而論對所有電子廣告牌內容做出舉報也不容易,因為一些廣告燈的色調偏暗,不會令駕駛者的視線過於不舒服,這樣的廣告內容是能被妥協和接受的。除非投訴者把炫目的特定廣告內容給記下或拍下,憑證向當局投訴。
或許廣告商會認為,色調偏暗的電子廣告內容難受吸睛之效,因此在一些內容推出了一片炫目的白光照耀,反而出現反效果,增添市民的駕駛負擔,確實應遭到譴責和阻撓。
未來,廣告商在城市推出更多電子廣告牌已是大勢所趨,這更顯示了地方政府在維護市民行車安全的不容妥協重要性,否則就是給了“機會”廣告商在灰色地帶遊走,禍害駕駛者。
當局理應對路旁的電子廣告光芒標準有更嚴格管制和監督,廣告商也應在維護公眾利益之下,不投放會對駕駛者視線產生干擾和傷害的耀眼光芒。如此LED廣告可正常播放,同時吸引大道駕駛者關注內容,才不會乖離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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