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開講昂:劉以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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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本傑明·富蘭克林的一句名言:“世界上只有2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稅收和死亡”。
合法有效的遺囑能夠避免往生後,因財產的繼承問題產生的糾紛和爭議。那麼,遺囑的設立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1.仔細列明遺產範圍
一個人有哪些財產,儲存在什麼地方,他自己是最為清楚。立遺囑人在設立遺囑前,應先釐清屬於自己的財產份額,列出財產清單,不要遺漏,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立遺囑人去世之後要花費大量的時間、人力甚至是金錢成本來調查去世親人死亡時的財產情況,以便減少他們的負擔。
2.遺囑必須要清晰、明確而且沒有歧義
遺囑內容須表達清晰明確。如果遺囑內容產生歧義,則存在不能認定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而導致遺囑產生無效的巨大風險。當事人在擬定遺囑時必須注意,避免遺囑文字表述乃至標點符號使用不當而導致的歧義。必要時,也可以委託專業律師對該遺囑諮詢和審查。
3.避免設立夫妻共同遺囑
有的夫妻會設立共同遺囑,對死亡後各自或共同遺留的財產進行分割。這種遺囑形式看似方便,也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共同遺囑存在著諸多法律風險。比如兩人去世時間相差較遠,遺囑將可能存在產權空檔,容易發生權屬糾紛;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又自行修改遺囑的內容,也可能引發極大的爭議,因此不建議設立共同遺囑。
4.書面遺囑應由本人親筆簽名並註明日期
書面遺囑需要立遺囑人的親筆簽名,而且有見證人的還需有見證人親筆簽名,並註明日期。一方面是為了保證遺囑的真實性,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在當事人立有數份遺囑時能夠確認遺囑設立的先後順序,從而確認哪份遺囑為最終有效的遺囑。
5.當事人自行製作打印遺囑也需要有見證人並由立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簽名,註明日期。
打印遺囑規定為一種法定的遺囑形式,但由於打印遺囑存在較大的偽造風險,任何人都可以在留有被繼承人簽名的空白紙張上自行打印遺囑內容,偽造遺囑。因此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日期。
6. 根據情況變化,考慮是否重新訂立遺囑
比如子女成年、遺囑指定的委託人、繼承人健康惡化或新增加的財產,尤其是資產房產需要寫入遺囑;又或者部分財產已經出售或遺失等,應及時修改遺囑。
本文所列舉的也是遺囑設立中一些基本注意事項,必要時務必尋求律師、財務管理等專業人士的幫助,為遺囑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執行性進行把關,從而降低相應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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