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開講 | 董事真需要懂事嗎?



律師開講:黃康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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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候是否很多人都有當老闆的夢想?看到港劇,尤其是看到在辦公室的場景,員工們一字排開,然後董事長就以帥氣的英姿走進辦公室,就會想象當董事長原來是那麼帥氣,那麼容易的。
長大了才發現,原來要當一位董事不是那麼的容易,更別說是董事長了。我們也知道公司的董事通常都會被賦予很大的權力。但是,在法律上,是不是董事都需要為自己的作為決定等等附上法律責任呢?今天我們就會聊聊關於董事(Director),是否作為一位董事是不是必須得真的董事。
根據公司法令,董事在公司的行政管理上被賦予很大的權力,包括用公司名義跟銀行借貸。在之前的1965年公司法令,成立私人有限公司必須要有2名董事。但經過修改,根據公司法令2016,私人有限公司僅需要1名董事。
董事最主要的職責是要管理及監督公司的業務。根據公司法令2016第196(2)條文,公司董事必須至少18歲以上。除非公司的章程特別註明,或者在董事的合約上有特別註明任期期限,否則董事是沒有最高年齡的限制。
當然,在小公司的管理層上,董事通常僅僅是負責管理公司的業務,並且為公司的日常事務做決定。所以在法律上,公司董事都對公司賦予著所謂的受託責任(FiduciaryDuty)。簡單來說,公司董事必須以公司的利益為主,而非他人利益。
根據公司法令2016第213條文,公司董事就必須按照公司法令執行管理,公司必須真誠(GoodFaith)的執行管理,而且董事必須為公司最大的利益行使權力。換句話來說,董事是不能做出促進他人利益,從而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問題來了,若是公司其中一名董事本身是沒有涉及在公司的運作,那麼他個人是否需要對公司負起受託責任呢?其實,不管董事積極不積極都需要對公司負起受託責任。所以,為了防止因為不積極而被指違反董事職責,往往董事將會任命候補董事(AlternateDirector)來接任其作為公司董事的職責以及角色。
值得討論的是,凡是公司董事做的任何決策都必須要保障公司的最大利益。那麼如何定義公司最大的利益呢?公司最大的利益為公司股東的利益。
根據公司法令,公司由股東,可以是大股東,小股東或者不同類別的股東所組成的獨立法人個體。儘管如此,偶爾股東們是無法在一個決策上得到平衡。所以董事必須意識到,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履行董事職責時,公司的利益是取決於大部分股東的利益,而非個人股東利益。這當然也意味著董事是為公司,而不是個人股東附上責任。
總結來說,公司董事都對公司賦予著所謂的受託責任,無論積極與否,都必須懂事,並且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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