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



律師開講:伍詩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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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雙方選擇分道揚鑣的時候,所有在婚姻結束前擁有的財產,應該如何分配?不管財產屬於誰的名下,只要雙方選擇離婚,所有財產一定是雙方平分?
此次課題將會引用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即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此法令不能施用於沙巴或砂撈越或西馬的任何原住民,以及不施用在回教法令下所註冊的婚姻。
在法令裡,沒有真正的定義什麼是財產,但在一些法庭案件裡,法官把財產定義為一下3種類型:-
(一)婚姻財產 (Matrimonial Property)。為了這段婚姻,該財產是在雙方一起努力,一起分擔花費的情況下獲得的,就是屬於婚姻財產。
(二)不屬於婚姻財產 (Non-Matrimonial Property)。為了這段婚姻,財產是單方面獲得的話,就是不屬於婚姻財產。
(三)財產在婚姻前已獲得 (Property acquired before the Marriage)。顧名思義,就是說財產已經在雙方結婚前擁有了。
當法庭在進行評估以及判決雙方財產的分配時,法庭會考量以下事項:-
(一) 雙方在獲得財產所付出的貢獻程度。所謂的貢獻並不只是侷限於金錢上的貢獻,這也包含資產以及工作上的貢獻等等。舉個例子,如果一間屋子是甲方向銀行貸款買,而乙方負責維持屋子的整潔以及維修屋子損壞的地方,那乙方會有機會得到屋子一部分,甚至是一半的擁有權。這是因為法庭會考慮乙方所做的一切是讓這間屋子增值,而這些增值動作不只是在於金錢上的貢獻。
(二) 其中一方為了雙方共同的利益而導致背上債務‘
(三) 在婚姻裡的未成年孩子對該財產的需求。
當法庭基於以上事項進行考量後,法庭將會對雙方婚姻財產儘可能進行平均的分配。同時,這也體現出在離婚財產分配的環節裡,沒有一定的假設雙方各自擁有50%的財產擁有權,或是其中一方用自己錢購買的財產不一定就歸這一方所有的擁有權。
在法令裡,當法庭判決離婚令(Decree Nisi)或司法分居令(Judicial Separation)的時候,法庭有權對其中一方在婚姻期間努力獲得的任何財產,或在婚姻期間出售任何財產後,對於各方的所得,作出分配。
當然,在法庭做出以上判決的時候,法庭會根據以下事項作為考量:-
(一) 為了照顧家庭,而未能為家庭的福利取得財產的這一方的貢獻程度;
(二) 在婚姻裡的未成年孩子對於該財產的需求。
在法庭考慮以上的事項後,法庭會根據認為合理的比例對財產以及該財產出售後的所得進行分配。在任何情況下,曾經努力獲得財產的這一方,會獲得比較大的比例。
在一些法庭的案例裡,凡該財產是由雙方一起擁有的,該財產的比例將會平均分配。如果該財產是由其中一方努力獲得的,那這一方將會獲得比較大比例的財產擁有權。但是,當法庭考慮孩子福利需求時,獲得撫養權、照顧權以及控制權的那一方,會獲得比例較大的財產,或者是財產的比例會根據孩子的年齡,醫藥需求以及孩子的教育需求等等以進行分配。
總結來說,在離婚裡,法律對與雙方財產的分配沒有一定的方程式,因為都視當下情況而作出合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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