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開講:伍詩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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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在花花世界裡的誘惑比較多,伴侶出軌的案件數量也多不勝數。當面對身邊伴侶出軌的時候,有一部分人是選擇離婚,以結束已經變得廉價的婚姻, 同時讓出軌的伴侶負上應有的責任,就是履行最終審判的離婚條件。那另一位導致婚姻破裂的第三者,需要負責任嗎?
我們說“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就算是“偷吃”也需要還的。今天的課題會與大家分享,當另一半犯通姦,另一方可以索取賠償嗎?又應該如何索取賠償?
在上一次分享的《基本離婚程序須知》裡,開講之前所闡明的事項也適用於今天的課題:-
(一) 此次課題不適用在伊斯蘭法令下所註冊的婚姻;以及
(二) 此次分享所引用的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即Law Reform(Marriage and Divorce Act)1976不適用於沙巴或砂撈越或西馬的任何原住民。
“通姦”不被列刑事罪
“通姦”指的是擁有合法婚姻的人與第三者在雙方都自願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在大馬刑法裡(Penal Code),“通姦”是不被列為是刑事罪,所以另一方(申請人)只能向出軌方,及第三者提出民事訴訟以索求賠償。
申請人可進行單方面申請離婚,並提出離婚破裂的原因是另一方犯通姦。除了出軌方是答辯人(Respondent),申請人也需要把第三者列入單方申請離婚的程序裡,變成聯合答辯人(Co-Respondent),以進行索取通姦賠償的程序。
一旦通姦證明成功,就算法庭駁回對答辯人的申請或申請被展期,法庭還是有權利裁判聯合答辯人賠償損失。
所謂聯合答辯人的賠償,是侷限於金錢上的賠償,賠償金額是由法庭針對案件事實做出裁決。對於答辯人,假設法庭認為通姦證據足夠,認為答辯人需要為婚姻破裂的事實負上大部分的責任,那法庭可能會做出其中一項裁決,就是答辯人需要付額度比較高的贍養費給申請人。
在這裡要說明的一點是,“贍養費”不一定是由丈夫付給妻子,妻子也可以付“贍養費”給丈夫。法庭在決定“贍養費”應由丈夫付給妻子還是由妻子付給丈夫的過程,法庭主要針對雙方的需求、能力作為評估基礎,不論丈夫或妻子的薪水比例如何。當然,這也是視情況而定。在評估的基礎上,法庭也會根據所分配給雙方在婚姻破裂的負責程度進行考量。
舉證環節頗具爭議性
說明了賠償程序與細節,現在讓我們來看看,申請人應該提交怎樣的證據,以向法庭證明答辯人與聯合答辯人通姦的犯罪事實。
在這方面的舉證環節,還是頗有爭議性的。法令或是法庭沒有固定的證據一定要申請人提呈以證明答辯人與聯合答辯人通姦的犯罪事實,但是所提呈的證據必須足以讓一位合理的人,有理由相信答辯人與聯合答辯人犯通姦(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普遍上,申請人都會被建議必須提呈最直接的通姦證據,就是照片拍到答辯人與聯合答辯人在雙方自願下發生性行為。
但是,這樣的舉證方式不一定是法庭對“通姦”成立的基本要求,且也考慮到申請人未必能拍到答辯人與聯合答辯人發生性行為的照片。
在一些法庭審過的案件裡,法庭要求申請人只需要提呈其他證據,讓法庭足夠從這些證據裡推斷出答辯人與聯合答辯人犯通姦的事實即可。
也許分享的課題會比較沉重,但對法律知識的認知越多,我們擁有保護自己的機會越多,甚至更懂得用合法管道解決問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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