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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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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59pm 29/08/2022

律师开讲

借名买房

购房款

借名买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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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

购房款

借名买房合同

律师开讲 | 刘以柔·借名买房 如何保护自己

,是指购房人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行为,即“借名人”(房屋实际出资人)与“出名人”(有购房资格的人)相约定,“借名人”负责出资,房屋先登记在“出名人”名下,过段时日再将房屋转移到“借名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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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需要通过登记完成,因此借名买房时,“借名人”通常会将房屋登记在信任的亲朋好友名下。若日后房屋被顺利过户到“借名人”名下,则不会产生纠纷。但如果“出名人”拒绝转移房屋所有权,“借名人”的权利就会受到损害,纠纷因此产生。

借名买房虽然可使本不具有购房资格的人达成买房目的,但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为防止“竹篮打水一场空”,现对“借名人”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以规避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

(一)选择资信良好的“出名人”

为避免“出名人”陷入诉讼而导致“借名人”出资购买的房屋被查封或执行,在选择“出名人”时应多方了解、悉心调查。

(二)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合同

为保证“借名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也为避免质证阶段的麻烦,尽可能地签订书面合同。如暂时只能达成口头协议,也应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为见证人,并尽量保留完整且清晰的录音证据,待条件成熟时第一时间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

(三)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

为防止“出名人”怠于履行合同,可在书面合同中设立“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章节,具体包括几个方面:一是约定登记障碍消除后,“出名人”有义务及时配合“借名人”完成房屋过户等手续;二是“出名人”因任何原因违反约定,都应支付高昂违约金,同时注明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三是约定如果发生“出名人”擅自处理房屋(含转让所有权、设立抵押权等)、因“出名人”的原因导致房屋被查封或执行、在具备过户条件的情况下拒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等情况下,“借名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出名人”承担违约责任。

设立上述违约责任条款与解除合同等事宜,旨在提高“出名人”的违约成本,也敦促其积极履行义务。

(四)保存借名买房的证据

“借名人”在交付后,应妥善保管借名买房合同、出资收据,转款记录与购房合同等,另外居住过程中缴纳的水费、电费与物业管理费等凭证也应保存,在不能显名登记的阻碍消除后,应第一时间联系“出名人”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并保存联系记录。

若“出名人”怠于配合变更手续,可考虑对其提起诉讼,以上材料则作为证据提交。

(五)及时完成过户登记

当登记条件成熟时,“借名人”应第一时间联系“出名人”过户并保存联系记录,从而使房屋的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归于一体,以达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目的。

借名买房的原因层出不穷,其隐含的法律风险更是多种多样,“借名人”一着不慎便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局面。对此在这里分析几个主要原因下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并将该行为隐藏的法律风险具体化,从而提出针对“借名人”的法律建议,唯有理解法律规范、妥善保管证据、积极使用诉讼手段,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完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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